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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逐渐已经成为主流交谈软件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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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也成了星空官网入口商家的主要利用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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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同学一直在班级微信群中发其女儿表演节目的拉票信息,成都市民郭成文愤而反对,不想竟被同学投票移出了班级微信群。当同学们邀请其再次进群,郭成文却选择了拒绝:“只是为了微信投票的同学群,不进也罢。”

微信群刚兴起的时候,加群的好友大都是朋友、同学或熟人,许多人喜欢在群里分享一些私人的生活状态,交流相互的情感。微信投票又给了微信群一项“拉票”的功能。各种商业的、非商业的微信投票层出不穷,请求“帮忙”、“投票”的信息让人目不暇接。你要是不帮忙拒绝投票吧,在群里会显得非常尴尬;帮忙投票吧,又会牵扯你的大量精力。“两难之间”常常让人无所适从。

乱象丛生的微信群或朋友圈,由于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,甚至成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法外之地。因此,许多人为了耳根清净,也为了避免上当受骗,纷纷选择“逃离”微信群、朋友圈,除了在工作群里进行正常工作交流外,已不再关注微信群、朋友圈和发任何信息了。

小编认为,如果是真正的小圈子朋友,利用微信群相互交流可以增加感情。如果微信群关系复杂,或者只剩下“拉票”等功利功能,为了避免尴尬、纠纷或受骗,还是少参与为好。同时,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对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的监管力度,严厉打击利用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,让网络社会的“江湖”不再那么凶险。

  新闻多看点

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发布提醒:根据新实施的《广告法》,“朋友圈转发广告,要负法律责任。”

下面是@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的警察蜀黍提供的案例:

  >>>抢红包帮转广告,结果是三无产品

山东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好友,其中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。

前不久,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,林女士抢了一个:0.3元。随后,好友就说这是广告红包,抢到的要帮忙转发面膜广告,林女士随手就将广告转发到了朋友圈。

  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广告后,觉得不错,就买回来使用。哪料到面膜是三无产品,好友脸部过敏了。“她说是看到我转发的广告才购买的面膜,要我承担责任。”林女士说,最后她只好自掏腰包买礼物安抚这位好友,这起因为朋友圈发广告引发的赔偿纠纷才算平息。

  >>>自媒体发广告同样承担法律责任

新《广告法》中明确规定,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所以,不要以为《广告法》离我们很远,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连带法律责任那么简单。作为普通人,也会成为连带责任者,帮忙转发广告要“三思”。

  >>>转发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

按照新《广告法》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。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,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。

具体到转发广告的人来说,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,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,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根据《新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。

  >>>不收费用,也要承担责任

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,“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,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”,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。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,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,又是否属于广告呢?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“费用”的前提,因此,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,都不影响其所发布的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。

  >>>朋友圈常见六大广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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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“演唱会门票免费送”:某公众号称拿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,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。

2.“新店开业,加微信送千元手表”:凡加某微信号,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,配礼盒,支持验货,每天限量200个。

3.朋友圈拍卖: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,发布在朋友圈。请好友出价竞拍,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,价高者得。

4.“晒钞票求代理”: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,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,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,吸引好友加盟做“代理”大批进货。

5.“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”:部分 “微商”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,并且自称“已经卖断货”“卖疯了”“就剩一个了”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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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晒试吃试用:一些“微商”在朋友圈发布自己拍摄的 “试吃试用小视频”,并自己评价。

>>>>注意

新《广告法》实施后,并不是说只要朋友圈转发广告就算违法,如果你转发的广告内容货真价实,就没问题。

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虚假广告,比如夸大某个医疗产品的功效,或者谎称产品获得了某项专利,遇到类似的情况都可以拨打12315向工商局举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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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文章整合于大河报、经济日报等

  编辑:王亚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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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邓红欣  发表于 2025-03-27 20:05 回复

    gt;>转发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按照新《广告法》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

  • 赵琳远  发表于 2024-12-20 13:20 回复

    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,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,吸引好友加盟做“代理”大批进货。5.“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”:部分 “微商”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,并且自称“已经卖断货”“卖疯了

  • 罗磊欣  发表于 2025-02-24 01:50 回复

    到数百张某热门演唱会门票,加粉丝并转发就有机会获赠。2.“新店开业,加微信送千元手表”:凡加某微信号,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,配礼盒,支持验货,每天限量200个。3.朋友圈拍卖:将一件商品拍几张图片,发布在朋友圈。请好友出价竞拍,到约定的拍卖时间截止

  • 郑倩楠  发表于 2025-01-29 21:24 回复

    21 邮箱:381812337@qq.com| 大| 河 | 报 |世 界 百 强 百 万 大 报微信号:DHBLYXW觉得不错请点

  • 罗浩蕾  发表于 2024-11-12 17:47 回复

    难之间”常常让人无所适从。乱象丛生的微信群或朋友圈,由于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,甚至成了一些违法犯罪的法外之地。因此,许多人为了耳根清净,也为了避免上当受骗,纷纷选择“逃离”微信群、朋友圈,除了在工作群里进行正常工作交流外,已不再关注微信群、

  • 李杰生  发表于 2024-11-14 23:17 回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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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汪杰翔  发表于 2024-10-21 06:22 回复

    三无产品山东的林女士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好友,其中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。前不久,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,林女士抢了一个:0.3元。随后,好友就说这是广告红包,抢到的要帮忙转发面膜广告,林女士随手就将广告转发到了朋友圈。  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广

  • 张强昊  发表于 2025-03-10 13:18 回复

    了避免尴尬、纠纷或受骗,还是少参与为好。同时,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对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的监管力度,严厉打击利用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,让网络社会的“江湖”不再那么凶险。

  • 汪刚冰  发表于 2024-10-25 12:47 回复

    广告同样承担法律责任新《广告法》中明确规定,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所以,不要以为《广告法》离我们很远,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连带法律责任那么简单。作为普通人,也会成为连带责任者

  • 郝伟琼  发表于 2025-04-10 18:05 回复

      洛阳天气预报今日:6月9日 周五明日天气:阴转多云,20~30℃,微风在现代人的社交中,微信逐渐已经成为主流交谈软件,你可以在微信上工作、学习、娱乐等……但是也成了商家的主要利用工具。下面这个事我想大家看完都会有同感。因为同学一直在班级微信群中发其女儿表演节目的拉票信息,成都市民郭成文愤而

  • 宋倩生  发表于 2025-01-27 15:10 回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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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宋磊欣  发表于 2025-04-04 04:41 回复

    频”,并自己评价。>>>>注意新《广告法》实施后,并不是说只要朋友圈转发广告就算违法,如果你转发的广告内容货真价实,就没问题。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虚假广告,比如夸大某个医疗产品的功效,或者谎称产品获得了某项专利,遇到类似的情况

  • 谢霞昊  发表于 2025-05-28 21:40 回复

    “一堆”问题咋解决?  文章整合于大河报、经济日报等  编辑:王亚蕊  合作/投稿:0379—62686921 邮箱:381812337@qq.com| 大| 河 | 报 |世 界 百 强 百 万 大 报微信号:DHBLYXW觉得不错请

  • 罗超华  发表于 2025-01-06 16:15 回复

    gt;>转发虚假广告最高罚100万按照新《广告法》规定,发布虚假广告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先

  • 何超宁  发表于 2025-01-23 12:03 回复

    群关系复杂,或者只剩下“拉票”等功利功能,为了避免尴尬、纠纷或受骗,还是少参与为好。同时,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大对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的监管力度,严厉打击利用微信群、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,让网络社会的“江湖”不再那么凶险。  新闻多看点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发布提醒

  • 吴敏玲  发表于 2025-04-02 03:48 回复

    圈发布信息,称自己销售某品牌洗发水产品每月可赚很多钱,同时在朋友圈上发一些晒钞票照片,吸引好友加盟做“代理”大批进货。5.“我家的XXX已经卖疯了”:部分 “微商”在朋友圈晒出大量出货图片,并且自称“已经卖断货”“卖疯了”“就剩一个了”等等。6

  • 吴敏玲  发表于 2025-01-18 15:39 回复

    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,林女士抢了一个:0.3元。随后,好友就说这是广告红包,抢到的要帮忙转发面膜广告,林女士随手就将广告转发到了朋友圈。  林女士的微信好友看到广告后,觉得不错,就买回来使用。哪料到面膜是三无产品,好友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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